合肥市瑶海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瑶环罚字[2019]15号
合肥华兴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
法定代表人:宋华保
合肥华兴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对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张洼路村的合肥华兴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勘查,该公司主要从事铸件制造、机械加工,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合肥市瑶海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合肥市瑶海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12月9日以《合肥市瑶海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瑶环罚告字[2019]1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2月9日《合肥市瑶海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瑶环罚告字[2019]15号)、《合肥市瑶海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合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恢复原状 ;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合肥市瑶海区环境保护局(瑶海区曹冲路与新安江路交口瑶海建设大厦617) 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财政指定各商业网点。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原件(或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原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或者 瑶海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瑶海区人民法院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