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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施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Source:
2018-07-03

据上海海关官网2018年7月2日消息,梅施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18〕118号

当事人:梅施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二路500号(F区FW6-8/9地块)28号厂房E部位

法定代表人:HANSJOERG ROELLE

海关代码:3122446940

当事人于2014年11月3日至2016年8月26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进气歧管共计75票,申报数量共计38337.288千克,申报价格共计CIF974701.4欧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409999100,进口关税税率为2%,详见附件。经查,上述进口货物均为用于点燃式发动机的进气歧管,应归入商品编号8409919990,进口关税税率为5%。

经核定,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44342.16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dit:上海海关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