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和《河南省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洛阳市生态环境建设体系总体部署,围绕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一、四季度重点抓管控,二、三季度重点抓治理,围绕“扬尘污染、燃煤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污染和城市生活面源污染”五大领域,采取“控尘、控煤、控车、控排、控油、控烧”措施,严格管控,强力治污,精打细算,抓实抓细,将年度目标分解到每个单位、每项工作和具体时段,不放过每个源,不错失每一天,一微克一微克地降,一天一天地争取,集全市之策,聚全市之力,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全市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目标值达到105微克/立方米以下,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目标值达到74微克/立方米以下,城市区优良天数达到199天以上,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全面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大气污染治理任务、环境监管任务和总量减排任务,大气环境的监测、监管、治污能力全面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燃煤污染防治
1.严格执行控煤政策。全市域禁止审批常规燃煤火电项目和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在城市区、县城区、产业集聚区、旅游景点和环境敏感区新建燃煤设施,严格控制在其他区域新建燃煤设施;禁止在燃气或热力覆盖区域新建燃煤设施;现有燃煤锅炉的技术改造必须实现“减排”,不得因扩容而增加排放量;除火电行业外,持续压缩燃煤的使用范围和总量。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
2.加快实施电热进城。
3.推动园区集中供热。
4.燃煤锅炉拆除。2017年10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注销手续,不再复用”的标准,拆除全市辖区内长期停用的部分燃煤锅炉和弃用燃煤锅炉、位于禁燃区内的燃煤锅炉(集中供热除外)、燃气或热力覆盖区域内的燃煤锅炉、超标排放且拒不治理的燃煤锅炉、1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和所有手烧炉。列入本方案拆除计划的燃煤锅炉,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销有关手续,不再年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区)政府
5.燃煤锅炉提标。2017年10月底前,暂时保留的10蒸吨以上(含)、65蒸吨以下(含)燃煤锅炉完成提标治理,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30毫克/立方,二氧化硫≤200毫克/立方,氮氧化物≤200毫克/立方)。2017年全市65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实现超低排放。鼓励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提前启动超低排放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6.工业企业“煤改气”。2017年8月底前,伊滨区铁皮柜制造企业的烘烤窑炉和孟津县唐三彩产业的焙烧窑炉实施清洁化改造,完成“煤改气”,拆除燃煤设施。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县(市、区)政府
7.居民生活“煤改电”。
8.加强禁燃区管理。
9.控制煤炭消耗总量。通过控制新建燃煤设施、普及清洁能源、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实施“煤改电”、“煤改气”工程、优化煤炭消费结构等措施,降低煤炭消耗量。2017年全市煤炭消耗总量控制在2950万吨以内。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县(市、区)政府
10.实施洁净型煤替代。
11.取缔散煤销售点。
(二)工业污染防治
1.大吨位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10月底前,单台出力65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治理,废气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燃气机组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政府
2.工业废气提标治理。炼焦、耐火材料、铸造、石灰工业、砖瓦工业、石材加工、焊剂制造、刚玉工业等行业实施工业废气提标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1)炼焦工业。
(2)耐火材料行业。2017年10月底前,耐火材料企业对混料、成型和焙烧工艺实施废气治理,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河南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表1要求,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表2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到表3要求。
(3)铸造工业。2017年10月底前,铸造企业拆除燃煤(炭)设施,改用清洁能源,对冶炼废气、翻砂工艺和表面处理工艺的粉尘实施治理,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DB 41/1066—2015《河南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要求,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表2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到表3要求。
(4)石灰工业。
(5)砖瓦工业。
(6)焊剂行业。2017年7月底前,焊剂企业淘汰燃煤(炭)设施,散流体原料进仓进库实现全封闭,对混料粉尘和熔炼窑炉废气实施治理,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DB 41/1066—2015《河南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要求,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表2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到表3要求(见上文表1、表2、表3)。
(7)石材加工企业。
(8)刚玉工业。2017年10月底前,刚玉企业对混料、熔炼、切割、打磨工艺废气实施治理,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DB 41/1066—2015《河南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要求,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表2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到表3要求(见上文表1、表2、表3)。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3.煤炭工业粉尘治理。全市煤炭企业(指原煤开采和选煤工业)对地面生产系统(包括皮带传输、原煤筛分、破碎拣选等工艺以及储煤场、煤矸石堆场、装卸场等场所)产生的煤炭粉尘实施治理。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4要求,无组织排放达到表5要求。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和非法开采煤矿。
责任单位:市煤炭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4.工业堆场粉尘防治。包括火电企业在内的工业企业的煤场、灰场、渣场、料场全部建成全封闭的储煤场,散流体采取密封存放,并落实道路硬化、车辆冲洗、密闭输送等防尘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5.“小散乱污”企业整治。2017年8月底前,按照“拆除生产设备和设施,清除生产原料,处置遗留污染,断水断电,注销有关手续,有条件的恢复原状”的标准,取缔未能通过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的“小散乱污”工业企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6.安装在线监控设施。2017年6月底前,全市电力、钢铁、水泥熟料、玻璃、铝工业、焦化、铸造、碳素、有色金属冶炼、陶瓷和有固定烟囱的砖瓦窑、耐材等企业和20蒸吨(含)以上燃煤锅炉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市环保局监控平台联网,实时传输排放监控数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7.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组织实施《河南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2015-2018)》,在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实施一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对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有关县(市、区)政府
(三)挥发性有机污染防治
1.石油炼制工业。
2.表面喷涂业。2017年9月底前,表面涂装企业完成喷涂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根据排放的VOCs的成分和工艺要求,收集喷涂、烘干等工艺产生的VOCs,采用回收技术或销毁技术对收集后的VOCs进行净化治理,减少无组织排放。有酸洗磷化工艺的对酸雾进行收集净化。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3.包装印刷行业。
4.有机化工行业。
5.油气回收治理。
6.开展机动车维修废气治理。
(四)机动车污染防治
(五)扬尘污染防治
(六)城市生活面源污染防治
(七)农业污染防治
(八)污染天气应急管控
1.修订应急管控预案。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进一步修订完善本辖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所有涉气企业编制应急减排实施方案。针对不同的应急管控级别,确定管控清单,明确管控责任,制定具体的“停工停业停产、限产限排限行、禁烧禁燃禁烤”管控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2.建立完善应急工作制度。2017年3月底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制定完善日查日报制度、驻厂监管制度、会商研判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交叉督查制度,通过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保障应急管控的有序实施。
责任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市直部门
3.实施轻中度污染管控。根据气象预报和空气质量预测,当有污染天气来临时,根据污染程度,及时启动污染管控措施,避免输入性污染和本地污染两峰叠加,降低污染程度,缩短污染过程,减小污染范围。
责任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
4.实施电力管控。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电力法》的有关规定,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依法限电措施。各级供电部门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及时提供相关企业的用电信息,落实依法限电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洛阳供电公司
5.重点行业实行错峰停产。水泥、钢铁、铸造等行业应按照要求实行错峰停产。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燃煤(含煤矸石)烧结型砖瓦企业实施休产,休产期供水、供电部门落实断水断电措施。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水务局,洛阳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九)提升环境管控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洛办〔2016〕12号)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进一步健全完善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机制,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好大气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大气污染治理和监管工作。
(二)加强督查督办。要严格落实《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方案》(洛政办〔2016〕34号),落实市级领导分包督导、专职机构专项督查、主管部门行业巡查、辖区政府属地自查制度,开展常态化督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传导工作压力。督查坚持问题导向原则,既查企又督政,市级领导原则上每月对分包片区进行一次督导,专项督查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不间断督查,行业主管部门对主管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巡查,各县(市、区)对辖区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三)加强目标考核。市政府向各县(市、区)下达空气质量年度改善目标,并依据《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洛政办〔2016〕32号),采取财政扣缴奖励、行政问责等措施,依据各单位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各县(市、区)和有关市直部门实行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责任追究。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洛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洛办〔2016〕31号),对各级各部门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实施全程跟踪督察,严查懒政怠政行为,严惩环保“底线”和生态“红线”失守,对不能完成年度重点任务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单位坚决问责。
(五)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格执行《洛阳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实施方案》(洛政办〔2016〕18号)。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谋划、组织协调和统筹监督,重点做好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环境违法坚持“零容忍、取上限、多举措”的原则,严厉查处,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住建、交通、城管等部门按照新《大气法》的授权,对不落实防尘措施、违规实施露天烧烤、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严厉查处。
(六)加强政策引导。各级政府、企业要加大投入,积极落实国家出台的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有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大气污染治理,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严厉打击利用大气污染防治和垄断经营趁机提高价格增加企业负担的收费行为。通过出台奖补政策和有奖举报制度,引导企业积极治污,营造全民“治气”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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